[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但各法院在贯彻执行此原则时,在案由确定、鉴定类型和赔偿标准等具体做法上还是不一致
据陈特介绍,目前北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多进步,但是条例依然存在医疗事故不涵盖医疗损害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也不能解决所有的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比较项目比较少,标准也比较低,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就是说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侵权案件参照民法通则。但是如何贯彻执行此原则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在侵权部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个案由,造成了法院在确定案由时比较困难。据统计,单是案由就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十分繁杂;
其次,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的行为经鉴定不构成事故的,是否允许患者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即按普通的人身损害提出请求,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致;
第三,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委托进行哪个鉴定,现在各个法院认识不一致;
第四,对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少,有的法院就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增加赔偿项目,对于条例规定赔偿标准低的,有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提高赔偿标准,各个法院的做法很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