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为人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过失,也不能掩盖事实。对于那些确已接受教训、主动检查自己、有明显悔过表现者,应从轻处理。
(2)行为人态度恶习劣、强词夺理、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帮助,要酌情从严给予纪律处分。对有意包庇者也应受到行政处分,以来明政纪。
(3)行为确系工作严重失职、服务态度不好、医疗作风恶劣,如出据假证明、假报告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性质严重,可酌情给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4)行为人确系因技术上的原因,本人态度诚恳、接受教训,要给予适当的教育,一般不给过重的行政处分。
(5)行为人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方面的严重损失以及医疗机构大量的经济损失者,应杌情给行为人经济的处罚。如在一下的年度内不予调薪、晋升等。如果在发生医疗事故的过程中确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行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可酌情缩短暂不调级、晋升的时间,但至少不能低于一年。
(6)对不是当年出殃的医疗事故,因某此客观原因未定性,事后复查始被发现者,应从发现之日算起,如理故已超过一年的,对行为为亦不再给予处分。
(7)对非当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确系医务人员没有发现,事后复查始被发现者,应从发现之日算起,如事故已超过一年的,对行人为亦不再给予处分。
(8)对非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经调查确系由委为人有意隐瞒计算时间,应以发现之日算起,根据行为人的态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有同谋者,亦应同样处理。
(9)对行为人已调离原肇事医疗单位,原肇事单位应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将事故情况转行为人现工作单位,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组织纪律处理。原单位可以提现对行为人的处理意见供参考。
(10)对有原有医疗纠纷征象的病历材料,应由业务负责人及时封存,不准涂改、增另或减少原病历的内容。有意陷瞒、企图逃避责任者,应加重处罚。
(11)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存入技术档案。所在单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并结合一贯表现,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经济处罚。
(12)一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凡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者,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一般不给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成其写了事件的经过和认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13)对行为人造成医疗事故或差错的处理中,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技术职称、学历、年资、从事该项专业时间长短、经验等方面分析是否因技术条件造成的事故,如确系因业务水平所限造成的事故,应从轻或者免除处分,责令深刻检查,从中记取教训。
(14)行为人工作主观武断,本身既无经验,又不请示上级医师,发生事故要由行为人本人负责。如已请示了上级医师,而上级医师未引起重视,漠不关心,未及时处理,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的,被请示的上级医师应负主要责任。
(15)刚从学校毕业的医师,在已配备指导医师的情况下,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应由指导医师负主要责任。
(16)进修医师在未被批准独立工作时,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应由本人负责。
(17)进修医师已被批准独立工作时,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应由本人负责。
(18)实习医师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应由指导医师负责。
(19)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或科室),设备条件所限,需对患者转院(转科)治疗的,如继续治疗不理想,仍由原单位(科室)承负主要责任并处理善后工作。被接收协助抢救治疗治疗的单位或科室,不再承担事故责任。如确系接收治疗单位或科室发生了新的事故,其责任应由接收单位或科室负责。
(20)对危、急、重患者的抢救会诊,申请会诊的部门应注明日期和时间,会诊单位未及时送达邀请会诊的医疗单位或科室有关人员的,发生事故应由送单人负责。接到会诊单,而无故不到者,由接收会诊单的单位、科室负责。
(21)对危、急、重患者,违反抢救规定,片面强调制度,不经联系或请示任意转院,转院中途发生不良后果时,应由转出单位负责。
(22)医师开错医嘱,护理人员未发现者,发生事故时应由医护共同承担责任,如护理人员发现后提醒医师,医师强行执行并再次签名,发生了事故、差错,应由医师负责。医师的口头医嘱发生错误时,应由护理人员承担责任。
(23)外科手术体内遗留异物,如手术医师询问器械护士,护士回答无误,术后再发现体内留有异物,应由护士负责。器械护士清点不符,已警告手术医师,手术医师强行结束手术应由手术医师负责。术者未询问护士,后者也未提配手术医师匆忙结束手术,发生体,发生体内遗留异物的,应由手术医师和器械护士共同负责。器械护士已警告手术医师短缺物品时,而手术医师确系精必查找,仍无下落,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对患者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再确定责任者。
(24)持处方取药,药物剂量超过药典规定的安全范围,司药人员未发现,应由药剂人员负主要责任。如药剂人员已发现,警告医师,而医师强行执行,在处方上再次签名,发生不良后果时,应由医师承担全部责任。如系护理人员持处方取药,药剂人员未发现下符合规定,而护理 人员按时执行医嘱,发生事故后,医师、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均应承担责任,责任的主次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25)麻醉手术后患者已送回病房,麻醉医师将可能发生的循环、呼吸后继性影响缶病房医护人员交代清楚,病房未加注意而发生事故的,麻醉科有继续协作抢救治疗之义务,但无直接事故责任。
(26)外科手术过程中,术者嘱令醉人员采用不符合麻醉规程的操作,或嘱令麻醉人员施行对危重患者难以忍受的麻醉方法,引起不良后果时,应由手术医师承担主要责任。
(27)外科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技术上不能胜任某种手术,以致延误时间,患者因体力不能支持,内脏损伤,出血过多死亡,麻醉医师没有责任。
(28)手术进行中临时改变术式,或迁延过久,原来麻醉失效,必须相应更改麻醉的,如匆忙间发生意外事故,应根据情况分析认定主要责任者。
(29)对各科及多个医师的交叉治疗,发生事故后,难以及时确定责任者,要通过法医疗详细调查了解和科学分析、鉴定后确定责任者。
(30)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的一切病历资料,诊疗手册、抢救记录、住院志、病程记录、各项化验、检查、报告等是医疗事故判断的主要根据,记录要完整,不准涂改,伪造和销毁。如发现上述情况,应追查个人责任,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