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以责令责任人支付侵权赔偿的方式威慑行为人,使之采取更为谨慎的行动,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之作用。医院为避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然会采取诸如加强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等措施以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但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却在某种程度上减损这种预防损害之作用。因为,责任保险的利用,使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行为结果对加害人而言,仅仅意味着增加一点保险费的支出,而且对被保险人而言这笔费用不论事故发生与否都要支出,因而也不会把它看作责任压力。加害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承担后果,侵权责任的道德评价和警示教育作用也就失去了依托。具体而言,如果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医生和医院因赔偿压力的减轻,可能就不会去努力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从而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可能产生负面作用确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这涉及到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减少其潜在的不利影响。同时我们也不应夸大这种负面作用而对其不信任甚至予以排坼。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我们应如此认识和解决:
首先,侵权责任的预防作用也并不是我们想象中那样大,尤为特殊的是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医生再为谨慎也不能完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而且过高的侵权损害赔偿会导致过度防范行为的出现,如医疗领域内出现的预防性医疗和保守治疗等,这从根本上并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其次,事实和经验也表明侵权责任只是整个事故预防体系中的一个因素。还有许多其他机制起着更为主要的预防事故的作用,其中既包括道德规范、对个人的安全考虑和经济压力等非法律因素,也包括刑事制裁、政府行政管理等法律因素。尤其是我们不能忽视职业道德在医疗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专业领域的职业荣誉感和价值认同感是远远高于其他职业的。对医生而言,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其执业形象和名誉被毁坏荣誉,而医疗事故的发生对一个医生的执业形象和社会评价的影响将是致命的。因此,医生一般都会倍加珍惜自身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而最基本就是要尽可能的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可以说,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是防止医生的道德风险的根本手段。
最后,责任保险制度本身还能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如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费与肇事记录相连接,依肇事率来确定保险费率,即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医院或医生的事故发生率来确定其投保费率,以促使被保险人提高注意义务减少事故的发生。
因此,只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减少和遏制医疗责任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弊端,该制度的优越性还是会充分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