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上诊断疾病时,往往由于病史、主诉及其他客观资料不全或病情不典型,抑或患者只强调某一症状,致使医生未察觉其他的潜伏症状,使医生未能及时和准确地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这其中既有医生的失误和过错的原因,也有医疗水平、设施不先进等原因。那么,这些情况是否就是我们常说的“误诊”呢?
就医生不能及时判断和诊治病人疾病的性质,我们认为,总体上讲应属于误诊。那么,所有的误诊是否均是我们常说的医疗事故并应由医院承担责任呢?这无论在医学伦理道德范畴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颇为复杂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是十分高的,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更高,要求医生对疾病百分之百的诊断正确,也不可能达到。那么,实践中关于误诊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性质定位如何?更确切地讲,什么样的“误诊”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呢?下面结合病例进行讨论。
某患者,因腹部疼痛半天,后转移至右下腹疼痛,伴恶心、呕吐一次,被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先给予保守的消炎治疗,未见好转,经术前准备,在实施麻醉后,行阑尾切除术。手术顺利,但术后患者高热、腹痛持续。再次检查,发现腹部膨胀、肌紧张、压痛、反跳痛。紧急手术,术中诊断“急性上消化道穿孔伴发急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虽经积极抢救,但终因病情严重,以致患者死亡。
就本案看,医疗机构的医生有几点失误:一、“阑尾炎”虽是较为常见的外科急症,但须与许多疾病认真鉴别,如上例中的“上消化道穿孔”,如能作一下“腹部透视”,就不会轻易诊断为“阑尾炎”而采取不当手术方案。医生过于自信,主观决定,造成不良后果。二、在不能明确诊断并需要做手术时,应实施“剖腹探察术”而不是“阑尾切除术”,以便对误诊结果采取补救措施。三、术后疏于护理,未认真观察病情,及时报告病情,以致延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本例显然属于因“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故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责任。
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如医生虽经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性质时,医院是不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规范中也有“三日确诊率”、“10日内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应进行病例讨论”的规定。这说明认识疾病也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