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在某医院接受“全脑血管造影+动脉瘤栓塞术”,手术中,当医生连续实施放置微型弹簧圈的操作时,手术室突然停电,因供电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手术被迫停止。次时,李某突发呼吸骤停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两天后,其家属因患者病情危重,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自动出院,患者回家后不久死亡。
诉讼中,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手术中出现停电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既不是手术失误,也不是手术中停电所致,而是患者病情危重的必然结果。医院提出“手术过程中突然停电是一种不可抗力”。该争议经当地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医院的诊治过程中,因大脑后交通动脉瘤突发性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大片脑梗塞、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虽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停电,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使手术被迫中止,表明“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法院依民法“有过错即有责任的原则”判决医院赔偿患方7万余元。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电力的发明、使用,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方便了我们的生产,生活,同时,也会因种种原因停电造成巨大损失。对于突然停电这一生活中很普通的常识,不能与突发自然灾害、社会事件重大变革而形成的不可抗力相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