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患儿谢某为何患脑瘫?为什么一个刚来到世上的小生命就患脑瘫,意味着今后其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到底是谁之过?为人父母的谢某升、曾某媛带着孩子四处奔走求医问药,并开始研究医疗知识,逐渐弄清孩子所患脑病有可能是由于助产不当造成。在向该助产医院索赔未成后,于2001年8月,谢某升、曾某媛以谢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聘请律师,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余元。
【鉴定】历时近三年经三级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结论为:医院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长汀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先后委托长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龙岩市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对本案进行鉴定,结论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提出异议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2003年5月13日福建省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2004年8月福建省医学会作出闽医鉴定(2003)04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在分娩过程中,胎头吸引助产术符合产科处理原则,但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证明胎儿无宫内窘迫;因新生儿血小板仅61×109/L,且有蛛网膜下腔出血,无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对谢某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进行康复治疗,加强患肢功能锻炼。
【调解】有了最终的医疗鉴定结论,2004年11月17日,长汀法院在谢某即将四周岁的一个晴朗的日子,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的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医院自愿补偿小孩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点评】本案属医患纠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医患纠纷,患方只要举出在某医院就医后,有损害结果,医方要免责就必须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也就是说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因医方的操作规程有瑕疵,产程观察记录不全,导致无法明确患者是因先天因素或者胎儿窘迫引起新生婴儿脑性瘫痪,最终鉴定结论为,医方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而从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看,因医方的记录不全,医方无证据证明患者与其医疗行为无关,医方是不能免责。因此医方应对患儿承担赔偿责任。
【后语】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收案数有上升趋势,该类案件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涉及到全社会分配公平与正义的问题。鉴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比较高,且属于具有公共福利性质的行业,要解决医患双方的矛盾,只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既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有利的环境的双重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医疗责任险或设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减轻因医疗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近悉,北京市将出台医疗责任险,我们呼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受害人的关爱,才能体现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才能比较科学地调整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