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代理人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鉴定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部分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法庭不应全部采信。
经过庭审中对鉴定人的质询,鉴定人所称鉴定书中所称的术前检查不完善是指除了XXXX医院对杨XX的眼科检查、眼科B超检查、体格检查外,还应对血液、肝功能等的检查。本代理人认为,对患者的检查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虽然全部检查对于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会有帮助,但过度检查同时也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医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在手术中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这对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也是有益的,因为不必要的检查同样也可以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
庭审中鉴定人也承认,即使没有对血液、肝功能检查与杨XX人工晶体脱落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无因果关系,将术前没有进行血液、肝功能检查认为是构成杨XX人工晶体脱落的原因显然依据不足。
本代理人认为,何为患者的知情权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基于医学专业、探索和复杂的特性,不能对知情权随意扩大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并取得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1)对患者施行手术……”。
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知情选择权是指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过程中,医方应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以及医疗措施如实告知患者。鉴定人在接受质询时认为,所谓眼科医院没有尽到对患者的告知义务,是因为医院没有对患者对具体医疗方案的进行详细的说明,并进行了具体医学问题的阐述。本代理人认为,因为医患双方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的严重不对等,告知的程度应仅限于常识性和一般性的告知,如若像鉴定人所言的要达到专业告知的程度,且不说医院能否做到,又有几个患者能听懂呢?因此我们认为,鉴定书中对医院告知的要求显然是一种苛求。
鉴定意见书称,杨XX术后发生切口渗漏,昆明XXXX医院存在未尽早对渗漏的切口进行处理的过失,本代理人对此结论存在疑问。
第一、在病历中记载,医院在原告手术后第1天即发现眼部切口渗漏,随即对原告进行了静脉滴注、缝合上方切口一针的治疗。
第二、鉴定人在接受质询时,认为患者在手术当天下午即发生眼部切口渗漏,但本代理人注意到,所谓当天发生渗漏是在起诉书中的表述,“下午眼球间断性出现淌水,多次向护士反应眼球有间断性淌水现象,护士台答复属于手术后正常现象,没有出去任何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患者杨XX单方面的陈述,在病历中并无记载,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本代理人认为,鉴定书仅依据患者单方面的陈述就认为医院未对患者切口渗漏尽早进行处理,鉴定依据不足。
患者杨XX在出院时晶体是否已经脱落?是本案的一个重要事实,通过对鉴定人的质询,鉴定人表示,不能得出杨XX在出院时人工晶体已经脱落的结论。
我们注意到,在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中为右眼白内障已治愈,如果出院时晶体已经脱落,怎么可能会白内障已治愈,由此可推知杨XX在出院时晶体没有脱落或者至少没有脱落的概率是比脱落的概率要大的。所以,杨XX晶体脱落可能是出院之后脱落的,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不能得出必然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