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于漏诊的案例,从是否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这个角度来判定的比较多,即从现有的诊疗规范来说,应该看出来的病症而没有诊断出来的,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来判定的案例则比较少,而事实上,与漏诊相关的医疗纠纷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也比较少。
这是因为,虽然按医疗事故的解释,漏诊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漏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一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衡量。
例如在一个科室就诊,医生往往没有诊断出属于另外一个科的病情,像脑科的医生没有查出患者妇科的一些病情,这除了医生本身的责任外,还与由于医学的高风险性、存在未知领域及患者个体差异等有关。正因为确定漏诊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困难,所以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