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徐某是成华区圣灯村九组村民。2001年9月,她考取武汉大学,户口随之迁往学校。之前,她每年都要参加村里的土地年终收益分配。2002年、2003年村里给每人发放了共3400元的土地收益,但以徐某已经不属于村民为由,停止向她发钱。徐某因此起诉。
成华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将户口转入大学,是便于学校和当地户籍管理。由于大、中专学生毕业不包分配,徐又来自农村,成华区政府有文件规定,大中专在校学生学习期间不退还承包土地,保留住房及宅基地,这是对徐某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圣灯村九组构成侵权,所以应当返还此收益。
核心提示:
市中院在本案提示要点中称,农村在校大学生在户口迁出后,是否仍享有承包地的收益分配权,国家立法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法院应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不能以户口作为是否享有承包地收益款分配权的惟一标准。此案对法院处理农村在校大学生与原籍村民组织之间就土地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具有一定示范性价值。
案情回放:2002年9月16日,胡某因病住进了成都某医院。院方根据胡某的症状,初步诊断他可能患“狂犬病(重型)”或“过敏性哮喘”。此后,胡某转至华西医院治疗。华西医院后诊断为“臆症”。胡某认为成都某医院误诊,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5000元。
锦江法院认为,医生的诊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医生的判断也需要验证,还可能因病情发展变化进行修正。而且由于病人转院,医院没有验证判断的机会,所以不能认为医院判断没有合理性。最终判令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