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倒置”出现的那一天起,医卫界就没有放弃过批评。早在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某光代表就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处出发,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从那以后,每年“两会”都会有这种建议或议案,且在去年和今年全国“两会”达到了高峰,许多代表委员都把“枪口”对准了这一原则。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州市人民医院院长钟某清就提出,“医疗行为”都会有“损害结果”,任何病人在医院死亡,一定会经过医生护士的抢救。如果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结论一定是“有因果关系”。这样,无论医务人员怎么做,都是错的,都可能成为被告。
广州市某医院儿科医生覃某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一个出生36小时的新生儿在10分钟内突然死亡,她检查了接生经过,新生儿出生无明显异常,只是在死亡前护士发现患儿口周有轻度青紫,即叫医生,随即将患儿抱至婴儿室进行检查;就在检查的过程中患儿发生呼吸暂停,他们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但药物还未用完,患儿就停止了心跳。
“这个过程只有10分钟,后又抢救30分钟,宣布死亡。家属大闹,我们也找不出死亡原因,家属要我们赔偿20万元。为了搞清楚死亡原因,我们坚持尸检,家属不同意。我们提出尸检费先由医院垫支,如是医院的原因,我们愿意赔偿20万元,家属才同意了尸检。最后尸检结果是:单腔心,左肺发育畸形,左肝发育畸形,无脾脏,马蹄肾等多发性脏器发育畸形。看了这个结果,家属不再吵闹了。如果家属不同意尸检,我从哪里找死亡证据去,我又如何能说清楚我到底有没有过错?”覃某说。
律师认为,“举证倒置”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与法律上已普遍采用的“疑罪从无”原则相违背;二是导致过度医疗,加重了“看病贵”,加剧了医患矛盾。“我们要时刻收集证据以防患者告我们,让大夫们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你想,人有了负担能走多快,我们的医疗技术又如何前进?”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教授则有不同看法,认为之所以出现过度检查或对急危患者不作为的现象,主要是目前医务人员存在许多错误的法律认识,例如认为医院无法举证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何所致就要承担责任,而实际上医院只有无法举证自己的诊疗手段符合诊疗规范时才可能承担责任;认为急危患者家属拒绝合理治疗只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医院就可以免责,而实际上知情同意书不具有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作用,如果医务人员明显发现患者家属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医生告知而作出的,或者患者家属的意思表示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时,医生必须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