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才可能产生过度医疗侵权主体。然而,从一些过度医疗案例来看,实施过度医疗行为的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首先,医务人员是过度医疗行为的实施主体。
由于过度医疗是一个活动过程,这个过程只能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来实施。
因此,医师、护士、药剂师或麻醉师等工作人员是过度医疗的行为人。他们的行为单独或者共同造成侵害结果的产生。其次,医疗机构是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过度医疗活动中无论医护人员是否表现为主观过错,医疗机构都要首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当事人另一方的认定,本文认为应当从广义的领域来考虑,也就是说凡是与医疗机构构成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关系的个人,都应当是受害方。医方实施过度医疗侵权行为后,受害方不仅仅是患者本人,也有可能是与患者有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人,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等。
综上所述,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主体分为行为实施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两个部分。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从广义的领域考虑,不仅包括权利受到侵害的患者本身同时也包括受到精神损害的患者家属,患者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