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不断强化其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和调解工作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经费和办公设施落到实处。
——大力推动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仲裁所具有对现代市场经济突出的适应性以及立法所赋予的强制效力等特性,使其成为诉讼之外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要发挥广西仲裁工作的重要作用,必须首先加大宣传力度,使当事人充分认识仲裁的特色和优势,自觉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其纠纷的方式,仲裁机构也要更加重视在相关格式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的拓展工作。要放眼北部湾经济区国际市场拓展仲裁业务范围,推进规模化发展,树立广西仲裁品牌。要不断强化仲裁质量,大力培养专家型仲裁员队伍,同时以探索实现仲裁民间化为突破口,逐步减少行政化色彩,提高仲裁公信力。
——不断加强和规范行政调处纠纷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解决纠纷机制的专业性、综合性强、效率高等优势,不断拓宽范围,强化工作力度,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化解劳资关系、环境侵权、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以及农村“三大纠纷”等特殊纠纷。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认真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把握好审查标准,既要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充分调动行政机关调处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和专业性社会组织解决行业纠纷的新途径。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和专业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利用其自治力量,及时解决同行业间、专业内经常发生的矛盾纠纷。通过帮助、指导行业协会、专业性社会组织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组织,同时引导相关群体更新观念,更多地自愿选择适用行业组织调解。为此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大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使更多的行业组织参与到化解矛盾纠纷中来。
——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通过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调解,或者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或者受聘各级政府直接参与涉法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等,引导群众理性客观地看待各种关系,理性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