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市政府将出台《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履行部门职责,协调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答: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适用本《办法》。
答:有三条: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二、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办法》中提到了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是指什么?
答:第三方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
答:主要职能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答:医患双方均可向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接到申请后,调解机构3日内予以受理。调解结果以调解书的方式通知医患双方。
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不可以聘律师参加医疗纠纷调解?
问:如果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同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怎么办?
答: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或医疗鉴定程序。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在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后,则可以再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问: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可不可以直接找医院索赔?
问:如《办法》实施后,仍有医院自行解决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怎么办?
答: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对违反规定的医院给予降低等级、处罚法人等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和奖励。
问:以前的医疗纠纷是否也可以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
答:不可以,在《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还按照原办法执行。
问: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调解后,患方不满意怎么办?
问: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现医患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委员会主调人员或参与本案的医学专家委员会专家相识,怎么办?
答:根据《办法》及相关规定,必须采取回避制度,如未回避,鉴定、咨询、调解无效。
问:医疗纠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需要赔付的话要办理哪些手续?多长时间完成?
答:医患双方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由调解委员会出具医疗纠纷调解书,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如有赔款,医方给患方出具保险理赔委托书,患方凭调解书、委托书到医疗纠纷理赔中心领取赔偿金,三日内办结。
答:医院按照医疗纠纷处置预案,进行劝阻不能奏效的,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按照预案,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