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为美容而去某美容院接受激光扫斑美容手术,术后,于某面部出现褐色抗斑(医学上称为麻斑),于某即要求美容院退还治疗费100元,并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美容院只同意退还治疗费,不同意赔偿。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作激光扫斑美容后,致面部开成麻斑,是被告方美容手术技术不过关所致,现已经半年之久,脸部麻斑尚未消失,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严重痛苦,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激光扫斑费100元,赔偿今后治疗费1,000元,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应掌握以下要点:第一,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整形美容手术,那么因手术失误而给病人造成容貌损害,即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的范围,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包括各类各级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及个体开业者。医学界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整形羮不是医疗,所以发生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我们认为,美容与一般患病求医确实有所差别,患有某种疾病必须整形美容的病人当然是美容对象,健康公民也可以成为美容对象,但只要是病人在医院接受美容手术的,病人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即是一种正常的医患关系,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即使构不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治疗过失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一中法院基于医院有过失,判决医院赔偿是正确的。
第二,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治疗,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民事伤害事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请求赔偿,案件中,于某因美容手术而使面部形成麻斑即属此类案件。除可依《民法通则》请求赔偿外,还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美容与是一种服务,按照约定提供美容服务的义务。案件中,于某因接受美容手术反而导致面部出现麻斑,可见,美容院未按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无论是在世界上医院还是在美容院发生的美容伤害事件,均可依《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健康权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美容侵权损害赔偿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赔偿,因为美容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通常伴有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容貌损害,因此,美容伤害事件的受害人应当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中法院判决美容院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须给付原告精神损害经济补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