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等等。比如:患者本人、死者家属、患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代理案件等等。在这里就可以看到了,如果是一个路见不平的“义士”,或者一个企业、法人组织“仗义执言”代替患者及其家属起诉医疗机构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够直接作为原告立案起诉的。如果是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资助、提供技术、法律帮助并不排斥。但是,并不具有原告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二)有明确的被告;按照法学理论的原则,诉讼就是原告、被告的诉与被诉、诉讼请求与反请求等等,如果只有原告而没有被告是根本不能够成为诉讼的。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都是围绕一个具体的诉讼请求展开的,如果没有诉讼请求的,就不是一个真正的诉讼。在诉讼中事实、理由一直是围绕诉讼展开的根据和基础,在立案过程中只要求初步的事实和理由就可以了。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的分类,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并且由民事诉讼的程序约束和规定,如果是刑事、行政纠纷的是由相应的管辖机构来管辖的,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