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后,李先生将初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30万元。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原告超剂量使用药物,致使原告出现不良症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的请求正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各项费用6000元,案件诉讼费9000元由被告按比例承担180元,原告承担882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当事人往往以为只要自己胜诉了,诉讼费就应该由被告负担。
“这类不顾实情的案件目前比较普遍。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是根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来确定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说。如果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如果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费用应该全部由原告承担;如果诉讼请求仅被支持10%,被告仅承担10%的诉讼费,原告就要承担90%的诉讼费。 这位法官还提醒说,有些当事人对其他诉讼成本的考虑也欠周全,比如律师代理费、实际的支出费用等。律师收取代理费是按照诉讼请求标的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过高的诉讼请求会直接导致律师代理费的增加。
对此,一位周姓律师说:“本案非常典型。它为诉讼当事人提了个醒,打官司一定要计算诉讼成本,不能自认为占理漫天要价,结果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