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2、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4、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5、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6、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7、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8、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第三,通过自力救济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9、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10、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因此,自力救济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