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司法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鉴定时,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单位确认是否为医疗事故,而是要求判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以及医疗过失或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应特别重视司法鉴定。
(3) 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非总是由患者提出,医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己不利时。注意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交纳费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干规定》第25条)。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规定》第26条)。目前,法庭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若干规定》第28条)。
(5)鉴定书内容的审查与质证。注意对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被鉴定人的姓名是否准确,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与申请鉴定事项相符,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另外,审查鉴定书是否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
(6)客观对待司法鉴定结论。司法(或法医学)鉴定并非总是不利于医院。如石家庄“左肾丢失案”。
司法鉴定结论:根据现有病历材料、病理组织学切片和手术前后两次CT片所示形态特征,患儿的左肾属于萎缩,而非人为切除,萎缩小肾在1999年11月5日的CT片上可以看到。从1996年11月23日的CT片和手术记录来看,患儿腹部神经母细胞瘤的位置与左肾相邻,并与左肾肾门处有接触,术中分离困难。造成患儿左肾萎缩的原因,推测可能是手术人员在将肿瘤组织与肾脏组织分离切除时,误伤肾脏血管,尤其是肾蒂血管损伤?容易使肾脏失去正常血供,从而导致肾脏萎缩。在如此小的儿童(年仅4岁)身上开展如此复杂的手术,是手术同意书上交代手术并发症中的“损伤腹腔重要脏器,损伤胰腺、脾、肾”情况。因此,从病历记载来看,手术中并无不妥之处。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司法鉴定是本案定案的最关键证据。
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学理解释可以表述为,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实及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还是证据。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又称“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定义是错误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书、医学论著、学术文章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属经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这是其诉讼权利,但同时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历系伪造、修改的),但如果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将确定病历的证明力。
医疗机构通过对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医院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身保护。从而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更好的服务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