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法官向原告“释明”:“你方不同意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配合被告举证。按照天津高级法院的规定就要判原告败诉。甚至连庭都不要开。这就是天津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侵权责任法》颁布和实施后,秘密的医疗“陪审团”制度就已经不再是法律上的鉴定制度。而作为秘密的“陪审团”制度,却得到了地方司法背离国家法律的巩固。出现了医疗司法秘密“陪审团”的“三江”现象。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两个多月,江西省高级法院突然高调宣布一则对辖区内医疗司法的指导意见,背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案例中确定的原则,规定所有医疗案件均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均要经过秘密“陪审团”决断。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浙江省和江苏省的高级法院出台指导意见,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名为医疗损害鉴定,仍然赋予肇事医方的会员同盟以“陪审团”的决断权,并赋予法官准许其成员不出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