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件结合了医学与法学的知识,客观上要求医疗诉讼的裁判者必须具备医学和法学两门学科的专业知识。而当前医疗诉讼的审判,仍然是由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法官担任。由于法官无法对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独立作出判断,不得不将包含法律判断在内的案件委托给不具备法学知识的医学专家来解决。由于无法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人进行质证,法庭失去了对鉴定结论进行司法矫正的最后机会,鉴定专家成为医疗诉讼的实际裁判者,鉴定专家实际上扮演了法官的角色。
很多医院在面对医患纠纷时,所担心的并不是患者去法院起诉,而是怕患者不去起诉,天天到医院来闹事。我们在抱怨患者的法制意识淡漠的同时,有没有去换位思考一下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无助地位?而医疗诉讼中的这些反常现象,是否符合现代司法视为生命的正义原则?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伦理原则?
医疗诉讼的制度设计,使得医院和患者直接处于利益的对立面,加重了医患双方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频繁的医疗诉讼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很多医院的医务处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如履薄冰,不知什么时候就会陷入到令人心烦的医疗诉讼中去。患者的不满也并没有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而有所降低,医疗诉讼的高昂成本,使得相当多的患者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求救济,这导致恶性医患冲突时有发生。
虽然现在有人开始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等医事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开始质疑,但遗憾的是,这样的声音过于微弱,不足以对现行医疗卫生立法造成任何影响。正是因为我们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认识错误,客观上导致国外普遍推行的医疗责任险在我国难以实行,医患双方只能通过为“平等民事主体”而设计的医疗诉讼程序进行法律上的博弈。我们如果不对现行的医患纠纷解决模式进行变革。将医患双方从这场没有赢家的法律博弈中解脱出来,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而离开了和谐的医患关系,任何医疗改革的方案都难以持久。
[1]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