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精神抚慰金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二)后续治疗费:
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200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残疾赔偿金) 11474元;
2、20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残疾赔偿金) 3556元;
3、2007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531.9元;
4、2007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54元;
6、2007误工费每日(无固定收入) 60.76 元(22180/365)
8、2007丧葬费 11090 元(22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