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在大庆市某民营企业打工的萧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待产,3月16日顺利产下一名女婴。萧某出院后听她的亲戚说:“产妇的胎盘很有用,很多城里人把胎盘当补品能卖很多钱。你的胎盘医生没有给你,十有八九是让医生卖了。”
萧某和丈夫一商量,决定向医院讨说法,主治医生告诉他们胎盘属于医疗废物,被处理掉了。萧某和丈夫不相信,声称要找院长和媒体反映此事。主治医生同意给他们100元钱,但萧某和丈夫要2000元钱,少一分也不行。萧某和丈夫在找了医院领导后,医院也是仅同意给他们200元钱,以求息事宁人,但萧某和丈夫坚决不同意。于是,萧某以该医院为被告诉讼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萧某200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卫生部在2005年《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只有在产妇有病导致其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情况下,胎盘才归医疗机构所有和处置,但这种情况也要及时告诉产妇。
本案中,被告虽然声称原告的胎盘属于医疗废物且已经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置,但并没有提供原告有病或者是传染病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提供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胎盘进行处置的相关记录,即在本案中不能认定原告的胎盘属于医疗废物,而应当认定是属于原告所有的一种物。而该物的灭失又是在医院的保管下造成的,依法医院有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卫生部的上述规定,胎盘是不能买卖的,当然也就没有市场价格;另外,由于胎盘属于一种物,侵犯这种物当然也就谈不上精神损害问题。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医院因侵犯其胎盘获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医院赔偿侵犯其胎盘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请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赔偿200元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