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纠纷,医方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违约;医疗侵权纠纷,医方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医疗过错。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的过错(含合理注意义务),致使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行为。
认定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不能只看医疗结果,不看医疗过程,应将医疗过程和结果相结合。一般说来,具有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从事诊疗护理;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使用没有卫生部门批准文号的药品;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给病员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认定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
评判医者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从事诊疗护理、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应当有客观标准。该标准应依据法学和医学,结合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予以确立。评判医疗过错的医学标准应是“医疗水准”和“合理注意义务”。
医疗水准,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同一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是一种已具备相应专家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应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为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是“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正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三个阶段:经验阶段、客观化阶段和普及化阶段。只有当医学水准升化到医疗水准后,才能成为评断临床过失责任的基准。
评判医疗过错,除依据医者的“医疗水准”外,还须参考其他因素。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判定医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非笼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能囊括。同时,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验或医疗器材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差异较大的后果。医疗结果就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不能仅因治疗结果的无效或不幸,就让医方承担责任。因此,参考医学上其他因素对医疗行为的后果作出法律评价,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这些参考因数主要是9个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