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甘肃省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甘肃省2005年年人均工资14939元)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甘肃省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甘肃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甘肃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10元/人·天)。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甘肃省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甘肃省2005年年人均工资14939元)。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甘肃省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甘肃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529.2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19.58元),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甘肃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甘肃省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2006年度赔偿金额为7469.5元。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甘肃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