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患阑尾炎入县医院治疗,术后26小时出现便血,其家人将其转入另一家医院治疗。赵某在该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6847.09元。后赵某与县医院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0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某市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结论均为:医院对病人的诊断及处理过程无不当之处;术后便血原因不明;此纠纷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县医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是自身所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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