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周先生的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华均介绍,事发后,她代表患方和医院就赔偿问题先后协商4次,均无结果,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医院是否应给付死亡赔偿金。医院提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决此事;患方提出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纠纷,要求医院在其提出的赔偿方案基础上增加约1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据悉,因难以达成一致,目前,周先生准备到法院起诉该医院。
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发现,类似医疗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倒挂”的案例时有发生。
记者注意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实施,其第五十条规定了11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确立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出台的《解释》再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彭华均律师介绍说,引起争论的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出台的《通知》中确立的二元化解决方案,即: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不构成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这就意味着,在构成医疗事故情况下,医院的过错责任相对大些,但因不需赔偿死亡赔偿金,院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反而相对小些;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因要赔偿死亡赔偿金,赔得反而多些。这对医患双方均有失公平。”彭华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