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痛欲绝的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异常。入住医院后,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向医生请求施行剖腹产手术,但遭到拒绝。22日凌晨,丁燕生产仍然困难重重,家属遂再次请求施行剖腹产手术,但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生产过程中,胎儿出现逐渐加重的缺氧指征,但医生仍未及时施行剖腹产手术。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医院对丁燕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入住医院时恰逢周末,按规定,孕妇如果不是急诊的话,医生不是必须对其施行剖腹产手术。此外,丁燕也未呈现剖腹产手术指征,医生的全部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
根据医院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书显示:“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胎儿死亡原因系肺透明膜病伴出血”。该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027.25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