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氏综合征是种最常见的小儿染色体病,杨女士怀孕时已35岁,属于高龄产妇,而高龄产妇正是唐氏综合征高发人群中最典型的一种。
事后,杨女士多次找院方协商,要求给予赔偿。院方表示,他们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
去年4月27日,杨女士夫妇以医院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63万元。
院方坚称产妇属于高龄产妇,孩子患的是先天性疾病,医院并没有剥夺其生命权和健康权,医院的行为并没有过错。法庭上,院方认为,胎儿患有的疾病是天生的,是否患有唐氏综合征目前无证据证明,而且产妇也没有提交围产手册,不能证明产前的检查是在该院进行的。院方答辩说,医院的行为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孕妇杨女士曾9次在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但是却没有对胎儿是否患唐氏综合征进行必要的检查,才没有避免缺陷婴儿的出生。杨女士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医院方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应该赔偿由于其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