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认定,医院的赔偿责任已无疑义。但就如何赔偿,尤其是死亡赔偿金该不该支付,医患双方又发生巨大分歧。
有关司法解释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因而该赔偿金往往数额巨大,是否能够获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维护。
李某的家属认为,院方因医疗侵权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而医院认为,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故其无需支付这笔费用。
院方的抗辩在相关医疗事故赔偿处理中相当典型和普遍,然而它也恰恰击中了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大争议话题。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姜旭日律师指出,实践中,同样的医疗侵权行为,如果没有经过事故鉴定,亡者家属按普通民事侵权责任往往能够获赔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但如果经过鉴定并且确认为事故,却无法获赔。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优先适用权。
针对死亡赔偿金的争议,路桥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也已明确将“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纳入其中。
法院由此指出,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项目,被告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应当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依据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李某疾病本身的凶险性、被告医疗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省、市二级医学会确定的责任程度,路桥法院确定由被告对本案医疗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过计算,包括36.53万元死亡赔偿金在内,患方家属的损失合计为4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应赔偿该数额的30%即12万余元。
经办此案的法官张凯水告诉导报记者,医疗事故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所依托的一种认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了死亡赔偿金。然而,2004年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列为一种物质赔偿,因此其已完全有别于精神损害赔偿,故实践中两者均可支持。
张凯水指出,做出这一判决,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争议,并要承受二审改判的风险,但判决核心出发点还在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导报记者获悉,判决下达后,因双方均未上诉,故该判决现已生效,并执行完毕。作者:陈彤 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