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让杨女士没想到的是,出院后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她就出现了身体发热、食欲不振、不爱吃油腻东西的情况,杨女士到医院检查,结果是丙型病毒性肝炎。
杨女士根本不敢相信这个检查结果。她说,自己没得过肝炎,家中亲属也没有肝炎病史,不可能突然之间染上肝病。于是杨女士又到长春市的各大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还是丙肝。
杨女士忽然想到,两个月前自己在医院做手术。手术前做过身体检查,可是病历上显示自己根本就没有丙肝。可是,偏偏手术后不到两个月自己就染上了这个病。杨女士认为,在医院住院时,医院先后四次给自己输血,自己染上肝病肯定跟输血有关系。
自从得知自己得了肝病,杨女士就再也没去上班。和家人在一起也是万分小心,家里的碗筷都得分开使用,毛巾脸盆更是各用各的。这样的生活没过几年,杨女士就和丈夫离婚了,没有工作的杨女士只能带着年幼的儿子住到自己的父亲家。
得知自己得了肝病后,杨女士立即找到了吉大一院。“当时我也没有要求什么赔偿,就是想既然是输血让我染上肝病,那医院给我治好了就行。”杨女士说。可当她找到医院后,医院也没有个具体的说法。“事情总拖着也不行啊!”于是,2003年,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吉大一院告上法庭。
从2003年开始,杨女士便走上了患者状告医院的道路,杨云霞状告吉大一院,索赔40余万元。2003年9月15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杨云霞败诉。杨云霞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云霞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杨云霞说,“我的病历上记载‘无肝炎病史’,由于吉大一院违反相关规定,没有进行血液的筛选和交叉配血的查对,导致我感染丙肝。”对此杨云霞要求吉大一院赔偿其404522.50元。
可是没想到就在这时,吉大一院出示了一份杨云霞两对半的化验申请单。这张化验单一度让事件峰回路转,原本信心十足的杨云霞,一下子不知所措。经过仔细的查看,杨云霞发现该申请单的日期是7月4日,然而自己在7月5日入院的,化验单的日期存在很大的漏洞,杨云霞就此提出质疑。
对此,吉大一院方面的解释是,杨云霞丙肝抗体呈阳性,在吉大一院输血前就存在。至于既往病史都是患者口述的,患者怎么说,医生就怎么记。而申请单上7月4日的日期纯属医生笔误。
最终法院认为,吉大一院未提供和出示原始交叉配血报告单,违反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吉大一院在输血后进行正、反定型交叉配血,所以患者丙肝与吉大一院输血存在因果关系。吉大一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