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及其家人认为社区医院的诊疗及生产操作行为存在不当,致使闵某身体受损,多次找该社区医院进行协商赔偿问题。该社区医院仅垫付医疗费10000元,其他费用拒绝支付。
无奈,史某于2008年底,以其孩子闵某的名义将该社区医院及其隶属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社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54691.79元。二被告认为,该社区医院在为原告提供分娩医疗服务过程中治疗措施得当、抢救及时、并无过错;原告的病情属于产后并发症,与院方无关,且该社区医院已经尽了风险告知义务。故对原告主张各项损失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机构负有证明其无医疗过错或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社区医院申请,经相关部门鉴定,该医疗纠纷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故本案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法院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含医疗费、陪护费等费用共计48137.79元。又因该社区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所隶属的单位承担。故法院最终结合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3324.01元,扣除社区医院垫付的10000元,剩余33324.01元。
案件及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平复了激动情绪,且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