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婷婷的二审代理人王金宝称,医院单方要求高婷婷出具离婚证明,额外增加他的义务,以达到其不再手术的目的,显然存在违约的主观故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变性手术,原审法院和东方医院要求高婷婷必须离婚才能实施变性手术,没有法律依据。
在二审中,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双方产生的主要争执在于: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是否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高婷婷向媒体投诉是否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只写明“高婷婷需提供按规定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文件”,但未明确“按何规定”,故高婷婷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范围在协议中指向不明。东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交给高婷婷的文件清单,是医院单方的意思,双方未约定为合同附件,故不具有合同效力,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也就不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
对于第二点,法院认为,当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高婷婷向媒体投诉不构成违约。
据悉,去年6月7日,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东方医院免费为他做变性手术,高婷婷配合医院接受媒体采访,保证医院的独家报道权。
但在高婷婷完成鼻子整形和激光脱须手术后,医院提出让他出具相应的证明,以避免日后与其家人闹出纠纷。高婷婷拿着证明来到医院时,医院却以他不具备手术条件为由决定暂缓手术。
为此,高婷婷将东方医院告上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协议。
去年9月21日,此案有了一审结果———高婷婷因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高婷婷于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