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受害人之夫):lys, 男,汉族,55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子):lam, 男,汉族,28岁,住XX市XX区XX村XX号。
原告(受害人之女):llj, 女,汉族,22岁,住XX市XX区XX村XX号,联系电话136XXXX5178 。
委托代理人:X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
被告(1):XX医院,驻XX市XX路XX号院,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2):XX医院,驻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因给原告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元621065.85元(包括医疗费22215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50.0元、营养费4350.0元、护理费15497.0元、丧葬费24222.0元、死亡赔偿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合理费用待鉴定结论确定过错后另行计算)。
患者(即受害人)zxq,女,52岁,因为上腹痛一月,于 20XX年XX月XX日就诊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以下简称“被告(2)”)。 入院后第5天(即2010年1月18日)进行胃镜检查,检查医生报告患者:“十二指肠球部粘膜可见斑片状充血水肿及粘膜新鲜出血,有食糜及药片存留,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肿,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证据3)。入院后第8天进行胃肠造影检查,显示“十二指肠降部下端见压迹,胃及十二指肠上段见多量钡剂渚留------”(证据4)。患者在被告(2)处住院37天,一直被诊断为:胃炎、十二指肠炎、肠系膜上动脉压迫综合征、胃潴留、不全性肠梗阻等进行治疗无效。因为上述症状越来越重,持续胃进行的胃肠减压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体,患者无耐只好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以下简称“被告(1)”)。
就诊于被告(1)后,该院医生直接凭据该片诊断十二指肠肿瘤,并通过胃镜检查确诊(证据5)。经病理检查证实患者为十二指肠腺癌(证据6)。
患者于2月18日住进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肠肿瘤性梗阻越来越严重,每天呕吐量高达1300—2000毫升(证据7),并且出现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和营养不良。但经治医生未给予针对十二指肠腺癌的治疗,也未说明不进行针对性治疗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