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急诊病人就诊时,对不属于本科的范畴,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医务人员对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及时有效地采取治疗措施,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然而本次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但没有及时通知血液科的医师前来治疗。
更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更是一字没提,反而还是在患者家属的提醒下十多个小时以后才开始调集“凝血因子”,并被告之没货。院方可能会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个条款并以此为借口证明医院方没有过错,那我们将告诉各位专家一个事实。早在患者十多岁的时候,曾在这家医院做过阑尾炎切除手术,当时沈阳市并没有凝血因子,患者就在这医院是在一边输血一边做的手术。危险程度远远大于医学科技日渐发达的今天的一次轻微的鼻粘膜出血。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凝血因子对于轻型的血友病患者来说并不是唯一的救命药品。做为国有大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这一点应该是清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然而患者王____在得知没有调集到凝血因子的情况下,多次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另一个药品“冷沉淀”,冷沉淀中的凝血因子含量是普通血浆的5~10倍,没有凝血因子的情况下是血友病患者最好的药品。
然而医务人员根本不予理睬,在患者50多个小时的治疗过程中,院方没有用到“冷沉淀”,据我们后来了解,当时沈阳市中心血站是有这个药品的,只要院方提出申请,并派人去取,患者是不会丧命的。对此医院方无伦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恳请各位专家对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当患者处于危重状态时,医务人员没有通知科主任、医务科、院领导等相关负责人组织抢救。最后患者出现临终前的反应时,家属已经六神无主的精况下,医务人员不但没有进行最后的努力,反而诱骗家属签下放弃治疗的处理意见。其用意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