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人杨某,原籍四川,仅有四川当地乡村医师资格,暂住南湖区七星镇张字圩村。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暂住地非法开办行医诊所。2007年10月1日在为患者杨某诊治过程中,在没搞清患者是否青霉素过敏情况下,用800万单位青霉素配入100毫升生理盐水为其静脉滴注,结果导致患者出现心跳骤停,急送嘉兴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6月4日,南湖区人民法院以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7600元。
2007年5月至12月期间,市区某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处方,由药店药师姜某和工作人员对前来购药的顾客采取查询病历、询问病情并对疾病状况作出诊断,而后杜撰医师姓名开出处方2355张,处方药品全部由药店配药收费,非法所得金额达40112.44元,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该药店作出没收非法所得40112.44元并罚款5000元处罚。
2008年3月18日,市卫生局接到患者董某反映其在某医院配的“药”可能是食品的投诉电话后,立即派出卫生监督人员赶赴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证实:某医院医疗美容科医生罗某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伪造治疗费用(食品款)单据,并由医院收费,违法销售某饮品的违法事实,医院和医务人员分别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嘉兴市卫生局对案发医院以无证经营食品处以罚款二万元,同时对医务人员罗某伪造医疗文书予以处罚。
2008年4月,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学院食堂检查中发现,食堂加工间一箩筐马铃薯已发芽,其中约10公斤发芽马铃薯被加工成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即对食堂负责人和从业员工进行卫生知识与法制教育,依法责令他们销毁全部发芽马铃薯,并对该学院作出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2008年初,秀洲区计卫局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公司为其上游企业的箱包、服装印花、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当即要求这家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职业病项目申报,对接触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该公司却置若罔闻拒绝整改,且拒绝执法人员的指导。秀洲区计卫局于同年7月上旬对该公司立案,并调查证实这家公司在印花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己酮、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试生产中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接触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有44名,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秀洲区计卫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8年1月,嘉善县卫生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位于大云镇某食品厂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食品厂存在原料和成品着地堆放、无防蝇防尘设施、不索取进货食品原料凭证,以及从业人员有16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并擅自扩建生产车间改变厂房结构等违法事实。嘉善县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对该食品厂作出了合并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008年3月,有群众举报“平湖某药房在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该市解放路的“平湖市某药房诊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药房诊所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中医科/内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超范围从事妇科病等疾病的诊疗活动。2007年以来,该药房诊所先后聘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胡某、王某,未经执业注册赵某、周某、宋某从事诊疗活动等。平湖市卫生局依法对这起案件中的药房和非卫技人员,分别作出8000至12000元不等罚款处罚。
2008年4月,海宁市卫生局在对一家饮用纯净水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纯净水成品仓库内装有数只水龙头,水龙头下方灌装了100多桶尚未封口的桶装水,外包装与本厂产销的饮用纯净水并无区别,该批水属未经进一步处理和消毒情况下直接灌装。厂家辩解该批水是专门用于工业用的纯净水,但随着调查深入,发现该厂存在将此种手工灌装的“纯净水”直接投放到饮用水销售点的现象,该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海宁市卫生局依法对该厂处以罚款8000元。
2008年8月,海宁市卫生局在对某门诊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门诊部的门诊登记本从5月6日至8月12日的登记记录有“药流、人流、衣原体阳性、尖锐湿疣”病例42例,但该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其从事的性病诊疗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时,执法人员在药房配药处查到与该门诊登记相对应的部分门诊患者处方及收费单据。由于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宁市卫生局依法对该门诊部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92.97元,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8年11月,桐乡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屠甸镇某村新开了一家农家乐休闲餐馆,而该餐馆自同年9月开张至今未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且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人员王某等8人均未取得健康证明。桐乡市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家无证开业的餐馆予以取缔,并对经营业主作出罚款一万元处罚,责令其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