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静心”请求法院确认贵医附院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两对半)及将检查结果违法泄露给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医院以书面形式道歉,并赔偿“静心”维权损失费8500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静心”的代理律师称,“静心”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非肝炎患者。医院的诊断错误,导致“静心”未被录用。且医院未经本人同意,就强行将“乙肝两对半”作为体检标准,泄露给用人单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该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为此,贵医附院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庭上,贵医附院完全不认可医院侵犯了“静心”的隐私权,并称医院也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其代理律师称,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到医院进行集体体检,医院与该单位形成合同关系,并不与“静心”有任何单方面合同关系。故检查结果会统一提供给用人单位,不存在“泄露”。国家出台文件禁止检查乙肝“二对半”是在今年2月,当时国家并没有强制性提出对“两对半”不予检查。
贵医附院体检中心一位负责人也在庭上辩称,对方单位可自主选择决定使用体检中心的健康套餐,其中套餐A类包含了检查乙肝二对半项目,并非医院故意去强行检查。体检中心只对医疗项目做出了客观结论,并未对是否能正常就业下结论。出具的体检结果是真实、客观的。
2007年12月10日,“静心”与我省某事业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24日,“静心”参加了单位举办的考试,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同年9月1日,“静心”到贵医附院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10月10日,“静心”被医院诊断为“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并出具一份疾病证明书。同年10月14日,医院门诊医生张某向“静心”个人出具了疾病证明书:诊断“静心”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10月17日,单位书面通知“静心”,因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
“静心”不服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单位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平等就业权。经法院终审认为,“静心”被认定是“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是医院体检后出具的,加盖有公章,无违法行为。而其私自找医生张某所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是个人行为,没有医院公章,程序不合法等,判决“静心”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