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了电话,农先生在家里等了1个多小时,但还是不见急救车来。见同村开小货车的农某开车回村后,他随即将小孩抱上小货车赶往龙州县人民医院。在距离县城6公里的窖灰屯,农先生与120急救车相遇,他将孩子交给医生。小孩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后20分钟,医生告知农先生,小孩抢救无效死亡。
在120出诊时间上,双方各执一词。农先生说,龙州县人民医院120在接到群众的求救电话后,没有及时安排急救车出诊,严重耽误了抢救时间。对此,龙州县人民医院辩称,农先生所说不符合事实,120值班人员是2008年9月25日下午2时47分接到呼叫出诊的电话,2时53分急救车开出,并有相应证据。
农先生又称,当日出诊的医生樊某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对此,院方辩称,该医生在资格考试中已获通过,只是还未进行注册。并称,医院在与患儿相遇时,该患儿已经进入临场死亡状态,在各种抢救措施并举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挽救孩子的生命,其死亡与院方的医疗行为完全没有关系。
农先生的代理律师蒋某称,本案的共同被告隆某在对农先生的儿子进行救治前,并不具有相应的行医许可证。隆某则辩称,他在卫校学过医,给村里人治病已经是一种习惯,如果相关部门证明是他用药错误,他会主动负责,但目前没有任何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据了解,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委托崇左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农先生不按规定参加抽取鉴定专家组专家,造成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对此,农先生说:“自己手上的原始病历与医院提供的鉴定病历不相符合,这样鉴定将无法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所以不同意抽取鉴定专家。这一切都是医院的责任。”院方表示,他们所提供的相关鉴定材料符合实际,不存在农先生所说的情况。
庭审最后阶段,农先生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同意法院的调解。但医院方和隆某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法庭宣布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