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杨毅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认为第一医院对吴素真强制送转、仙岳医院不经确诊和行为能力评估就强制接收治疗等行为,构成了医疗行为侵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都有关于特殊检查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第一医院动用保安强制押送吴素真进仙岳医院精神病隔离病房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据。”杨毅进一步指出,“仙岳医院在没有对吴素真进行行为能力鉴定或者评估的前提下,仅凭事后家属同意就对吴素真强制进行精神病隔离治疗,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文件时强调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两家医院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侵权。”
吴素真的境遇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深思,其焦点就是精神病人收治规范问题。精神卫生法历经10年起草之路至今仍未出台,原因之一就是精神病人的判定指标不是十分明确,这是一个立法难点。
杨毅认为,评价一个人有无精神病,不能仅仅依靠技术指标,要对人的反应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和排除,因为人在激动的时候有可能产生近乎精神病症状的激烈反应。
杨毅的观点得到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的认同。在徐国栋看来,目前收治精神病人的通常作法是:精神病院作出诊断,外加亲属陈述病史就可收治。但在现实情况中,亲属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和目的出现不实陈述,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大大增加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
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徐国栋认为,关键是要立法规范收治程序。尽管我国没有法律对精神病人的收治作出严格界定,但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可以在法律上规定,没有经过宣告程序,不能随意将病人送进精神病医院。本案中,在法院没有对吴素真作此宣告以前,她的丈夫并不是她的监护人,因此精神病院并不能随意收治,也不能因吴素真丈夫签了字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