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医院认为姜女士在1997年10月23日在某肿瘤医院抽腹水进行细胞学检查,该院作出的诊断是“见到癌细胞”。医院认为其对姜女士采取的治疗措施是正确的,根据《妇产科学》一书记载,卵巢癌的手术范围是全子宫切除手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该院认为他们实施的手术完全符合这一医学教科书的要求。从手术后的效果看,姜女士能有今天的状态,说明了院方的救治措施是正确的,控制了姜女士病情的发展。
医院认为长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一份有争议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该院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的依据。
经过了8年的漫长诉讼,2006年8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医院在此探查术中,在未做快速病理的情况下,即诊断姜女士患有卵巢癌,在未告知姜女士本人及家属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即对姜女士实施了子宫全切除术、左侧卵巢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相关规定。事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鉴定,姜女士患卵巢良性瘤,医院关于姜女士患癌的诊断错误。医院对姜女士实施上述切除手术,侵害了其身体健康权利。
判决规定,中日联谊医院赔偿姜女士残疾生活补助、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70万元。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姜女士说,拿到终审判决后,她虽然松了一口气,但一点儿也轻松不起来。她说,出事以前,她和丈夫一直忙于事业,并没考虑到生育子女的问题。如今,她和丈夫分手了,而她的生育权利也被无情地夺去了……
姜女士表示,终审判决给她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她感觉这有失公允,这次医疗事故给她带来的精神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我现在事业蒸蒸日上,但我渴望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庭,更想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我时常幻想着和家人一起享受天伦之乐的情景……”姜女士茫然地说,“但这一切,都不会再属于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