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梁志林夫妇认为,黄秀敏到大沙田分院生产,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医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与职责,导致婴儿被盗,给他们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医院应该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大沙田分院在管理上存在的瑕疵,梁志林夫妇提出,这是导致婴儿被盗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挂牌行医,有的医生没有穿白大褂,使原告无法区分医务人员与非医务人员。
二是医院没有必要的保安或值班护士巡逻和巡视,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便利条件。
对此,医院的代理律师说,他们不否认双方之间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对黄秀敏和婴儿也应该尽到医疗服务及安全保护责任,但并不是说提供了安全保护就能保证绝对的安全。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医院必须有监控设备,也没有要求医院提供保安巡逻,原告所提到的几个原因实际上是对医院的吹毛求疵。
医院的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对“医务人员挂牌行医”的理解是片面的,“挂牌行医”只是要求医务人员就诊时挂牌,并不是要求时时刻刻挂牌。再说,胸牌和白大褂也可能被人伪造。在这起案件中,黄秀敏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才是造成婴儿被人抱走的主要原因,与医院的医疗服务没有因果关系。
另外,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而不是无限扩大的、绝对的。医院就是医院,不是看守所也不是监狱,医务人员是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不是把每个到医院来的人先设定为犯罪分子,一一盘查。在此案中,如果婴儿是从护士手中被人抱走的,那属于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骗子是从产妇手中将婴儿骗走,那责任在于原告本身,而不是医院。医院是个开放的公共场所,必然造成人员来源复杂,患方自身提高防盗意识非常重要,否则,医院提供再完善的服务也起不到作用。
对于医院的说法,梁志林夫妇的代理律师指出,如果医院内部管理比较完善,应该能够防止类似案件发生。如对出入产房人员的把关、晚上的值班、医护人员与家属交接婴儿的手续等。而且医院必须事先向产妇和家属介绍清楚医院医护人员的正常工作程序,如什么时间安排喂养、什么时间安排洗澡、医疗检查等等,以防止假冒人员有机可乘。遗憾的是,大沙田分院没有做到这些,导致梁志林的孩子被盗。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查明,大沙田分院能做到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医务工作人员能按规定穿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服装上岗,但没有佩戴表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标牌;医院配有保安,主要是晚上值班,但没有进行治安保卫巡查;在母婴同室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防盗门钥匙交接、规定探视时间、对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者进行签名登记制度。据此法院认为,大沙田分院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医院安全保障等制度落实上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主观上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切实保障原告及其初生婴儿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作为婴儿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抱走婴儿的案外人员两次进入母婴同室病房,均没有穿医院工作人员服装和佩戴标牌,但原告却轻信她是该院医生,在其要求抱婴儿去打预防针时,竟毫不怀疑便同意其抱走,原告对婴儿被案外人员抱走,主观上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但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赔偿数额应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故判决:良庆卫生院赔偿梁志林、黄秀敏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梁志林夫妇对这个判决结果非常失望,“孩子估计是永远找不回来了,我们会在对他的思念中度过一生,精神上的伤痛是一辈子也消除不了的。现在判决我们只得这点补偿,好像骨肉分离算不得什么痛苦一样”。可是他们没有钱再上诉,只得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
此案中,谁应当为婴儿被盗承担责任或说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在市民中引发了争论。有人认为,婴儿被盗案发生在医院里,责任就应当是医院和医生的;也有人认为,主要还是医院和医生的责任,因为家长在医院里一般对医院是有些依赖的,医生叫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只要医院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就是家长的责任了;持相似观点的人还认为,婴儿是在母亲的手里丢了,不能怪医院,医院本来就是开放的公共场所,人来人往,是无法做到安全防范的,如果婴儿被盗就要医院赔,难说不会发生“监守自盗”的事。
对于医院的安全管理,医院也有苦衷。一家医院妇产科医生这样说:“现在提倡母婴同室,医院全开放了,允许家属陪护,理念是更新了,但却大大增加了医院的管理难度,人来人往的,真不好监管。虽然可以利用智能化高科技手段保障医院病人安全,但也存在安全盲点。如病房内由于涉及病人隐私,就不好安装监控探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