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47岁的王某到承德市一家医院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医院告知王某患了贲门癌,并在5天后为其做了手术,将其食管、胃部部分切除。手术后,王某因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左胸腔积液转院,却得知自己可能被误诊。此后,承德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王某随后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经过一审二审,省法院最后认为,医院所说的“虽然王某不是贲门癌,但属于癌前病变,手术切除是保护了王某的生命和重大健康利益”的理由缺乏依据。因此,医院诊断贲门癌及做贲门癌切除手术属于错误诊断和错误手术。因医疗事故导致王某五等伤残,根据王某的恢复情况其虽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丧失了正常人的劳动能力,故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王某的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了限制,尚达不到正常人生活自理的程度,应当赔偿一定的护理费用,医院给没有患癌症的患者做了贲门癌切除手术,结果导致患者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15.2万余元。
王某与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人身权利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首要和基本的人权。人权的保障历来被视为公法的基本任务,但通过民事司法的保护方法给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自然人以公正、及时的救济,本质上也是司法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各种人身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侵权事故的发生,发生侵权事故后如何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不仅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