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都是司法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究竟应该采信哪一份证据,摆到了法官面前。如果依照南京市中院的鉴定结论,南京城南这家三甲医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那么医院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责任很大。法官说,两份鉴定结论没有上下级之分,从性质上讲都属于一种证据,法官决定,采信与否,经庭审质证来决定。
不久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异常激烈。
对于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这家三甲医院不能苟同,他们认为既然“本例麻醉效果满意,手术经过顺利”,充分说明,医院麻醉没有问题。而叶志连及其代理人认为,虽然“本例麻醉效果满意”,但医院医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麻醉结束时观察注意不够,由于麻醉药物的残余作用,以致引起呼吸骤停,导致机体缺氧。
医院认为,病人手术结束时,没有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院在观察无误后送往病房,没有不妥。
叶志连的代理律师认为,送返病员回房时,医生应当全面了解其情况,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方能将病员送回病房,否则应当在手术室就地抢救,因为手术室的抢救条件相对送返病房途中甚至病房更佳。这是医疗规范的基本要求。全面了解病员情况,包括病员的生命体征,当然也包括麻醉药物的残余作用效果,了解后者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则是测定麻醉阻滞平面。由于医院疏忽,没有定麻醉阻滞平面,从而导致了这一后果发生。
法院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依据的材料详实,鉴定程序公正,分析论证有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符合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特征,予以采信;而南京市中院的鉴定结论形式简单,缺乏必要的分析和论证,不予采信。
但法院在确定医院承担过错责任时,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患者的人体差异和现代医学理论的局限性,使一些“意外”、“并发症”等观象无法确定发生机理,或出观“多因一果”无法明确具体原因,将这些情况下产生的责任完全归结于医疗机构是不公平的。
于此,秦淮区法院判决,由于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是最大概率原因,同时考虑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从公平出发,对于徐训英脑缺血缺氧的结果,市中医院承担80%的责任,患者承担20%。最后,法院判决南京城南这家三甲医院支付被告徐训英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每年后续治疗费、每年护理费、每年营养费5010元等费用共计43万元。
而叶志连却不认可,他当即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今年5月,经过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官调解,医院将赔偿的金额增加到70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此案中,法院选择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那么,法院选择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鉴定部门是否有级别之分?有关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广大患者,医疗鉴定大有讲究,要学会选择医疗鉴定,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说,一般来讲,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启动程序各有不同的鉴定结论。一是诉前一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二是诉前双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三是一方当事人(实际均为患方)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医学会依法不接受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四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首次鉴定主要是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主要是患方申请),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五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主要是患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专家说,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比较公正,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患者采取直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法医学鉴定,不失为一种可取之举。
怎样的鉴定会被接纳?针对同一案件中会出现结论相反的鉴定报告,法院在接纳其作为证据时,会从依据是否科学、说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密、所有事实是否被综合考虑充分运用方面出发,看哪份报告最能回归案件真实。满足上述条件,鉴定结论就越有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什么情况下重新鉴定?专家说,法院在接受鉴定结论成为证据前,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如双方当事人对结论表示认可,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再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时必须要有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接受;对于上诉情形,再审法院会根据要求重新鉴定的当事人,是否对原审法院接受的鉴定结论存在质疑,如一直存在,仅是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再审法院可以给予鉴定。同时,如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依法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法院可以委托。
鉴定结果有无级别之分?专家介绍,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原则上无级别之分。但有个别鉴定(医疗),如存在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在考虑了科学充分严密因素后,如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会以省医学会为准。如存在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法院委托两份鉴定报告,法院一般会采信后者。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家建议当事人不要自行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