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俩日前告诉记者,在举证期限内,他们前后向法院递交了10多份证据(30多页厚),如医嘱单、体温表、护理记录、死亡小结等等,用于证明医院方存在着医嘱过错、护理失职等事实。但是,这些证据在判决中,却只字不见。“虽然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按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判决书可以适当简化。但我们对照后,简化的条件均不符合”(详见链接),“这么多证据提交了,法院是否采信,理由是什么,总该有个交待啊!”
罗先生的律师姜旭日指出,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此案中,判决书上均没有对证据作出分析、认定。判决书中反倒还时常出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的叙述。
记者将此案的判决书与其他的一些判决书进行了比对,发现差别果然明显:其他的判决书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都进行了叙述。
“任何一个不了解事件的人,看了这样的判决书,根本不可能想象得到背后有着什么样的具体情形”,“这些证据,不仅判决书上不提,而且法庭的庭审笔录中也没有提到几个字。这种证据质证,对举证方来说没有一点公正可言!”姜律师表示,一份明明白白的判决可以止纷息讼,促进社会稳定.但迷迷糊糊的判决只会导致当事人一诉再诉,既无端耗费当事人财力物力,也无谓地消耗国家司法资源.
对于当事人的疑问,记者联系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一度表示,对患者家属方的疑问有不同意见。此案的经办法官还向记者表示,会给出一个说法的,但事后又变卦了。在发稿之前,记者仍未接到任何回应。据悉,原告罗先生夫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讨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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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