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案本来定于2008年5月20日开庭。“原定主审法官郑有培,曾是富华诉张慧琴名誉侵权的法官。”张慧琴的代理人周健律师介绍说,名誉权案件中,郑法官判富华医院胜诉,张慧琴侵权成立。“我们申请了法官回避”,今年8月26日,主审此案的法官换为一名女性法官。
当天上午的庭审持续到中午12点。开庭,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了7项调查申请,包括请求法院调查曹孟君等4位医生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三证”;调取手术“三联单”;调取富华医院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的手术保险;调查富华医院是否像其广告中声称的那样,是中华医师协会美容整形再教育基地等等。
法庭上,法院出示了4名医生的医师资格证,驳回了其他6项申请。驳回的理由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方提出,曹孟君医师资格证有伪造的可能。
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曹孟君曾用过的医师资格证为1999年5月1日由吉林省卫生厅签发的。该资格证有两版本。其中一个号码为1998220105194410260072123,另一个是199822110610402441026121,在吉林省卫生厅医师资格系统中,两个证件号码都“查无此人信息”。而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法院出示的曹孟君医师资格证,就是第二个,即第199822110610402441026121号。
曹孟君用个证件在深圳和上海分别申请了两个不同的执业资格证书。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生不管在哪里执业,执业资格证都只有一个。在本报7月20日一版发表的有关此案的报道中,已向吉林省卫生厅查询过是否颁发过此证,得到他们的答复是“查无此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