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患儿)之母徐某因出现早产征兆,于2002年5月31日入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部产科病房,并于第二天分娩出一男婴(即原告傅某)。之后,早产婴儿被转往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保住患儿生命,中心予以给氧治疗,直至当年6月11日,婴儿一直在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
2002年11月4日,患儿父母发现孩子视物异常,于是将其送到新华医院眼科做B超检查,报告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陈旧性网脱不能完全排除”。之后,患儿转往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但未能摆脱双目失明的厄运。为此,患儿父母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抚慰金等共计417363.17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得出“患儿傅某与儿童医学中心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鉴定后,患儿父母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此,法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鉴定,结论为儿童医学中心在对患儿傅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经认定,被告存在以下过错:院方在家属谈话记录中使用“ROP”缩写欠妥;院方在被鉴定人傅某出院后,在儿保门诊随访过程中未告知患儿家属应对患儿进行定期眼科随访。这些都说明院方对此疾病认识不足,存在过错,与患儿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应赔偿新生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交通费等合计92992.08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人民币9500元,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