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03年2月20日,市医学会得出鉴定结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小强的父母不服再次向省医学会提出鉴定,2003年12月2日,辽宁省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医院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未看眼底,视力记录不具体等原因存在过失行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鉴定结论,沙区法院一审判处医院赔偿小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9890余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在此之前,医院已经支付小强19.5万元,因此该判决生效后,小强其实并没有拿到钱。而此案也没有作医疗终结,仍产生治疗费用。
为了给儿子看好眼病,在随后的几年里,小强的父母又带着孩子到北京、烟台、青岛等地的知名眼科医院进行诊治,尽管如此,也只能保证小强的病情维系现状不恶化,至今只是眼睛有光感,仍处于失明状态。为此2008年7月,小强的父母再次代儿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进行医疗终结,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评残前的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共110万元。
经过司法鉴定,小强最终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需1人长期护理,目前可继续给予中药及神经营养药物治疗等。但医院辩称,市中院于2006年经过终身判决,虽然费用还在发生,但现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此外,医院认为核算方法有异议,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沙区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已经省医学会做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相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相对应的赔偿数额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经法院计算,扣除被告医院前期支付的10余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小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评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