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上午9时左右,26岁的农村妇女曹丽华因腹部疼痛而到永兴县鲤鱼塘卫生院就诊,经该院门诊医生检查,被诊断为:1、弥漫性腹腔炎;2、化脓性阑尾炎。曹丽华预交1000元住院费入住该院接受治疗。10时许,根据术前诊断,在曹丽华丈夫陈前波签署同意阑尾切除手术后,该院院长陈海英即亲自主刀为曹丽华实施阑尾切除手术,术中见曹丽华腹腔内有大量不凝固血液(约300ml),探查阑尾无明显炎症表现,发现术前诊断有误。主刀医生又另行切口,进行腹腔探查,最终确定曹的病情为:1、弥漫性血性腹膜炎;2、宫外孕(右侧输卵管)。主刀医生将此情况告诉该院副院长何春平,何春平将该情况转告曹丽华丈夫陈前波,陈前波到手术室察看后,主刀医生即对曹丽华右侧输卵管行切除术。手术结束后,医院未及时对曹丽华行HCG检查,亦未将切除的右侧输卵管标本保存并送病检。曹丽华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出院后,曹丽华认为医院手术严重违规、切除其右侧输卵管错误,多次要求医院赔偿,但未达成协议。2008年8月13日,经郴州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10月27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丽华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已构成八级伤残。2009年1月12日,曹丽华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60684.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此为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及患者的知情权利。本案中,医院在对患者曹丽华施行阑尾切除手术过程中发现术前诊断有误,需改变手术方案切除另一器官(右侧输卵管)时,本应全面如实地将疾病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及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施行手术前更应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并签字,以使患者及其家属在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的基础上自主行使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和方案、同意或不同意手术的权利,但医院只将诊断结论及切除右侧输卵管的治疗方案告知患者丈夫,在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其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即行切除手术,手术后又未及时进行HCG检查,也未将切除的右侧输卵管标本送检,致使患者对自己的病状及该症状是否必然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情况无从知晓,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