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于2003年12月怀孕,2004年4月7日开始在龙泉市某医院接受定期检查,并建立了孕产妇保健建档治疗关系。2004年6月7日金某按时到该医院作定期检查,医院经检查后发 现金某属于重度妊高症,但院方未将疾病的严重情况告知金某,在金某的《孕产妇保健册》上也无异常情况的记载,仅告知金某须服用药物,并开出中药和西药让其同时服用。
第二天,感到胎动明显减弱的金某来到医院向医生反映这一情况,院方对此仍未引起重视,而是让金某继续服药。6月10日,担心的金某再次向院方说明胎动情况,医院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给金某作了检查,结果发现双胞胎已死于腹中。
这一消息对于金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她不相信仅仅三天时间就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儿。不甘心的金某和其家人先后到丽水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进行检查,但均是相同的结果。金某不得已在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进行了引产分娩手术。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丽水市医学会对本案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丽水市医学会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了鉴定书,认定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在被告医院做孕期保健检查及诊疗过程中,被告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且治疗措施不当,导致原告怀孕六个多月的双胞胎在三天时间内死亡,造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原告金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4083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