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与沁阳市中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25日由焦作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受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沁阳市中医院赔偿李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11.284133万元,赔偿李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21.284133万元。双方对该判决均表示不服。
日前,李刚及其父母上诉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沁阳市中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心理治疗费等86.220858万元,赔偿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受到的侵害100万元,各项共计186.220858万元。
沁阳市中医院认为,受害者和医院之间并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刚的母亲牛某系中医院的职工,她利用这种便利,为了不支付手术费用,在未办理住院手续、未签订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找到时任沁阳市中医院副院长的廉某,为李刚进行了阴茎包皮环切手术。这完全属于手术者的个人行为,与中医院无关。同时沁阳市中医院还认为,李刚的“病历”是手术者私自伪造的,上面既没有李刚的住院号,也没有病历编号,这完全是手术者为将责任转嫁到中医院身上而一手伪造的。
沁阳市卫生局对此进行了调查,于2005年10月31日出具证明,证实此病例纯属廉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中医院行为,本案双方形不成医患关系,院方不应承担医疗责任,一切后果应由医生廉某与受害人承担。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焦作市医学会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不持异议,该鉴定书明确表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而医患关系并不是沁阳市卫生局凭职权所能决定的,故沁阳市中医院称其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沁阳市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