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医疗纠纷诉讼案由多种多样。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案由的规定,主要有人身损害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合同范围中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各地的规定不同。深圳市规定,只要是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不管以什么诉由起诉,都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审理;内蒙古高院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其它医患纠纷”三种案由予以立案审理;北京市高院规定,患者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由,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诉由起诉,甚至可以视情况变更诉由。
其次是对医疗纠纷进行技术鉴定问题规定不一。深圳市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只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北京市高院的规定是:患方以医疗过错为诉由,医疗机构可以进行抗辩,然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再者是确定赔偿适用的法律标准不同,差距较大。深圳规定,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照《条例》确定,因非法行医行为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适用《民法通则》,内蒙古的规定与此相似。河南省规定,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的,一般不予判付精神抚慰金。北京高院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按《条例》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参照《条例》使患者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可按《民法通则》和其他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1、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但《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是由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里,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一项精神损害纳入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进个赔偿项目之中。在此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才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一种财产性损害确定下来,作为一种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的赔偿项目。但有的法院却仍然执行《条例》的规定,与民事赔偿相比,相差20多万元。
2、《通知》中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践中有的法院据此认为:既然是参照,那就说明仍然以人身损害的项目和标准为主而可以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如一新生儿出生44小时后死亡,尸检结果认定死因是新生儿弥漫性肺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该争议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以人身损害的标准判决医院赔偿58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5万元。
今年两会期间,一直备受关注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再次遭遇非议,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大理州医院副主任医师王玉英联合30名代表提出第236号议案,希望通过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来理顺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其后,由山东律师杨伟程等31名代表提出的第356号议案也建议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过错鉴定及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项目和计算方法等内容纳入其中。
法治社会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二元制何时能够统一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医患和谐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成败,不可谓不重要!
个人简介:王平,内蒙古托克托县人,1992年毕业于呼市卫校后分配到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治医师, 1998年毕业于包头医学院临床医学系,2004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200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开始律师生涯,现为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临床执业的经历过程中,逐渐开始关注医患关系、医疗纠纷,2004年开始医疗纠纷的法律实务工作。成功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